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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海南人社局 琼人社规〔2021〕2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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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10: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112/ff314d0e83204c579659fbee2428cd4c.shtml
发文单位: 海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琼人社规〔2021〕20号
文件名: 海南人社局 琼人社规〔2021〕2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人社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20号


  
琼人社规〔2021〕2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调动调解员积极性,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现将《海南省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以案定补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保障,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的补助适用对象为取得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调解员证书,且经依法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聘任的调解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公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指: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人民调解组织;
(三)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所);
(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是指经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引导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进一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六条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应通过“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即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网址http://223.71.147.149/portal)进行登记,并在案件调解结束后完善相关信息,作为发放调解办案经费补助的依据。
第七条 调解办案补助标准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员调解并取得《仲裁调解书》的,每调解成功一个案件根据以下标准申请调解办案补助:
(一)涉案人数10人以下(含10人)案件按150/件发放补助;
(二)涉案人数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补助450元。
第八条 申领调解办案补助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领人(即调解员)向所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供的材料:
1.调解成功案件卷宗(应包括案件受理材料、“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记录、调解协议、仲裁调解书);
2.《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附件1);
3.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为调解办案补助的集中申报单位,调解组织应当对其所属全部申领人的《申领表》进行汇总,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
1.《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汇总表》(附件2)
2.《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审批表》(附件3)

第九条 调解办案补助每半年申领一次,申请流程为:
(一)申领。调解员需在符合调解办案补助申领条件的案件结案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调解组织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
(二)初审。调解组织对其全部申领人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并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条 调解办案补助的审核发放流程为:
(一)审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应包括案件受理材料、“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记录、调解协议、仲裁调解书等材料),盖章后于每年1月25日、7月2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工作小组提交全部申领资料。
(二)复核、公示和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工作小组,成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以及负责纪检、财务、调解、仲裁等相关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办案补助的复核、公示和发放工作。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交的申领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将符合领取办案补助的申领人姓名、结案日期、仲裁调解书文号、补助金额等关键信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务规定将补助发放到申领人提交的银行账号。
第十一条 调解办案补助实行“申领承诺制”,补助申领人需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申领人存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一案多补、老案重补、串通当事人拆分涉案人数多头立案等情况的,一经发现,由补助发放部门追缴所发补助金至财政指定账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调解办案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可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调解办案补助资金管理和申报、划拨情况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领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汇总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3.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审批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1.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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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汇总表.xls

17 KB, 下载次数: 17

3.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审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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