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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年第24号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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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6: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wgk/2010-09/15/content_1703225.htm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编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年第24号
文件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发文日期: 2010-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
      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附件一:

序号
产品种类
产品范围
1
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 电视机、液晶电视机、背投电视机及其他用 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
备。
2
电冰箱
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柜)、冷藏箱(柜) 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
的隔热箱体。
3
洗衣机
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 机、脱水机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
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4
房间
空调器
整体式空调器(窗机、穿墙式等)、分体式空 调器(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一拖多空调 器及其他制冷量在 14000W 及以下的房间空
气调节器具。
5
微型
计算机
台式微型计算机(包括主机、显示器分体或 一体形式、键盘、鼠标)和便携式微型计算
机(含掌上电脑)等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注: 列入《目录》的进口和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的海关商 品编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 另行发布。


附件二:
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科学、客观、有效地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订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目录》管理委员会, 负责《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 下设专家小 组、行业小组、企业小组(具体机构职责和人员组成见《发改办环资[2010]545 号》)。

第三条 制订原则
制订《目录》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
(二)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
(四)社会效益显著、需要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制订程序
制订和调整《目录》按照以下程序:
(一) 《目录》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依据本规定第三 条有关原则,研究提出《目录》备选范围;
(二)专家小组对纳入《目录》备选范围的产品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目录》初稿;
(三)行业小组和企业小组对《目录》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完善后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四)《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相关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完善后形成《目录》送审稿;
(五)《目录》送审稿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 评估与调整
《目录》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目录》实施情况的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情形。

第六条 参照标准制订和调整《目录》参照现行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的国家及行 业标准。

第七条 海关商品编码列入《目录》的进口和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 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另行 发布。

第八条 解释与发布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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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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