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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的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案例:某公司2021年12月需要向境外支付服务费,合同金额约定为100,有部分服务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税率6% ,预提所得税税率10%。该公司向境外付款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计算呢?
一、所有税款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
计税价格=100/(1+6%)=94.34
增值税=94.34*6%=5.66
所得税=94.34*10%=9.43
实际支付非居民企业金额=100-5.66-9.43=84.91
二、所有税款由境内居民企业承担:
计税价格=100/(1-10%)=111.11
增值税=111.11*6%=6.67
所得税=111.11*10%=11.1
实际支付非居民企业金额=100
三、预提所得税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增值税由境内居民企业承担:
计税价格=100
增值税=100*6%=6
所得税=100*10%=10
实际支付非居民企业金额=100-10=90
四、预提所得税由境内居民企业承担,增值税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
计税价格=100/(1+6%-10%)=104.17
增值税=104.17*6%=6.25
所得税=104.17*10%=10.42
实际支付非居民企业金额=100-6.25=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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