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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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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10: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拓展完善全省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和相关要求,省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事项范围
税费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费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域限制的税费服务。公告明确了41项可省内通办的税费事项。
税费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费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设区市(包括江西赣江新区)区域内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域限制的税费服务。公告明确了87项可同城通办的税费事项。
(二)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能否办理通办事项
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费)、未申报等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只有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才可以按照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实施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缴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公告〔2018〕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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