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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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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7963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作用,高质量举办好全区职业技能大赛,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自治区技能大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工作服务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项目参照国家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和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项目设置,同时结合我区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紧缺急需人才需求和新型职业、新技术,作适时调整。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内蒙古选拔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含国家一类赛事、专项赛事)内蒙古选拔赛以及盟市举办的选拔赛及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是我区职业技能竞赛最高赛事,每两年举办一次,冠以“第××届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提高职业技能竞赛影响力。
第六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承办地政府成立竞赛组委会,负责自治区技能大赛组织工作。组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坚持“开放、公平、绿色、廉洁”办赛理念,原则上集中办赛,也可根据竞赛项目设施、设备等技术方面实际情况,另设分赛点或分赛场。
第八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按参赛人员类别分别设置职工组、教师组和学生组竞赛项目,同一竞赛组别的参赛选手应不少于20人。
第九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工作、学习、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可报名参赛。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赛项选手的年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凡在往届自治区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人员,不再参加同一项目同一组别赛项。
第十条 各盟市均可申请承办自治区技能大赛。拟申办下一届自治区技能大赛的盟市,须于本届大赛举办前3个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承办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办盟市竞赛条件进行评估。本届自治区技能大赛举办前,确定下一届大赛举办地。
第十一条 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含国家一类赛事、专项赛事)选拔赛根据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安排进行。
第三章 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也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竞赛试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以竞赛项目为单位成立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备选定、安全预案制定、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赛事成果转化以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其他竞赛技术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裁判员由各盟市在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的人员中推荐,经竞赛组委会审核后,择优从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的裁判员中聘任。裁判员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服从竞赛组委会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各竞赛项目设裁判长1名,裁判员数量视各项目比赛实际需要确定,承担现场评判工作。
第四章 竞赛集训

第十六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竞赛项目举办场地须满足相应竞赛办赛要求,设施设备符合竞赛技术标准,交通便利,安全设施完备,服务保障有力。优先选择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以下简称“竞赛基地”)和能够满足开放办赛的场地。
第十七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精神,面向全区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推荐和遴选国家级、自治区级竞赛基地。
第五章 奖项设置

十八 对自治区技能大赛各竞赛项目前三名的选手,颁发金、银、铜牌,授予“全区技术能手称号,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金奖励对金、银、铜牌选手的主要指导教师或指导团队(不超过3人,由所在盟市代表队出具证明),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奖励。对前3名以外但排名在参赛人数1/2以上的选手颁发优胜奖,其他参赛选手颁发参赛证书。优胜奖以上选手可按规定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优胜奖以上选手其相应项目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按照金牌5分、银牌4分、铜牌3分、优胜奖2分和参赛项目1分的计分原则,对团体总分前三名的盟市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牌匾;对大赛承办盟市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承办贡献单位”牌匾;对协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贡献单位”证书。对参加技能展示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荣誉,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其他奖励。
(一)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我区选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金奖励。对其相应项目指导教师,给予2万元的奖金奖励。对入围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我区选手,给予2万元的奖金奖励,对其相应项目指导教师或指导团队,给予1万元的奖金奖励。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获奖的我区选手,根据大赛相关规定按程序晋升相应级别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对其相应项目指导教师或指导团队,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含国家一类赛事、专项赛事)金、银、铜牌的我区选手,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金奖励,对其相应项目指导教师,给予0.5万元的奖励。其他获优胜奖的选手,根据大赛相关规定按程序晋升相应级别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对其相应项目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三)鼓励各盟(市)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表彰机制,制定本地区奖励政策,对获奖选手和专家团队等给予奖励。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制定自治区技能大赛期间各项安全防控预案,落实竞赛活动现场安保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强化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加大联防联控力度,对进入赛场的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做好防疫物资、食宿、临时隔离场所、医疗保障及开闭幕式场地、办赛场地的通风、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赛前健康监测,精准确定参赛人员和赛场服务人员,督促各参赛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竞赛场地附近设置医疗救护站,提供医疗救助保障。
第二十三条 根据竞赛项目安全要点,划分竞赛区域、观摩区域、治安缓冲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和提示。配备与赛场安全工作相关的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对参加赛会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经费从以下途径筹集:
(一)自治区技能大赛经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举办竞赛的上一年度编制竞赛经费预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列入竞赛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二)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自治区技能大赛进行赞助。捐赠的设施设备在竞赛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赞助费、广告费等上缴自治区财政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技能大赛举办期间的组织、宣传、场地租用、安保、技能展示、交流活动费用以及竞赛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竞赛耗材、检测、设备维护、运输等办赛必需费用;参赛选手和相关人员奖励、保险、劳务、交通食宿、服装等费用。
(二)我区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含国家一类赛事、专项赛事)和集训期间的设施设备购置租赁、竞赛耗材、检测、设备维护、运输等备赛必需费用以及选手、裁判、教练、指导专家、翻译、领队、工作人员等的服装、保险、交通食宿等费用。
(三)我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含国家一类赛事、专项赛事)期间组织开展的技能展示和交流活动所需组织、宣传、展示、运输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险、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其他需要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举办的选拔赛及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列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技能大赛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业务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拔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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