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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工作室]
对机器人应该征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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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3 0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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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对机器人应该征税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2 17: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8518&idx=1&sn=5d6b30802ace4a07049e42da77860e1f&chksm=e92609a5de5180b3931d4c570663b0ca0b61caaac549b1eaa87c4f4fe4dea5efe66f87f1508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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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以机器人和人工智能(AI)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加快渗透到各领域,机器人代替人类工作大幅提高生产率,为人民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也产生新的问题。AI技术的应用替代传统工作岗位,造成失业问题并加剧贫富差距,对传统社会保障体系也产生挑战。为此,“机器人税”的设想被提出并广泛讨论,不同观点分歧较大,相关争议不断。梳理争论的核心和分歧的焦点,探讨“机器人税”的可行性,有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新技术革命的深远影响,以助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征收“机器人税”的争论
(一)赞成说
一是基于税收公平的立场。科依诺尔和斯蒂格利茨(2017)认为,从社会发展和公平的角度来看,AI技术的应用使一部分人获益的同时必将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帕累托改进”,需要引入适当的税收政策,维持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二是基于税收与创新平衡发展的立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席勒(2018)也认为征收“机器人税”能在税收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他指出如果将来自机器人的税收用于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既有助于缓解失业者心理上的痛楚,又有助于科技创新。
三是基于税基萎缩的立场。机器人替代劳动者后,原本由劳动者缴纳的税收部分减少,随着“机器换人”程度不断加深,大量工人下岗必然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锐减。就目前来看,各国普遍对工人工资征税,但在技术性资本的使用过程中,却为了鼓励自动化生产而采用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当机器人替代普通工人时,企业既可以节省一部分雇员的工资薪金税,又可以对机器人所耗费的“资本支出”进行加速折旧,获得了双重收益,这不仅体现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还会导致国家税基减少。
(二)反对说
一是认为机器人不具备纳税主体地位。蔡磊等(2018)认为机器人是人类生产制造的产品,属于物化劳动范畴,要厘清机器人的本质属性,机器人本不具备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关系,不能作为课税主体。
二是认为对机器人征税抑制创新。前美国财政部长劳伦斯·萨默斯(2018)认为只将机器人列入就业的破坏者并对其征税的行为毫无逻辑,登机牌自动领取机、文字快速处理软件、掌上银行、预防疾病的疫苗、无人驾驶技术等均影响就业。这些创新和机器人一样可以减少对劳动者的使用,如果对机器人征税,出于公平也同样应该对其他创新征税,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三是无法证明机器人的使用和失业率的增加有必然联系。韩秉志(2019)通过采访不同行业的企业发现,虽然“机器换人”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是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尤其是对复合型人才求贤若渴。一些高新技术岗位的产生速度,未来可能超过传统岗位的消失速度。黄麟(2019)认为电商行业刚产生时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排斥和质疑,担心冲击传统模式,事实证明它不仅没有加大失业率反而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自动化和机器人也是一样。
二、征收“机器人税”的现实困境
欧洲议员马蒂·德尔沃(2016)提出要在欧盟制定统一的关于机器人法律责任适用的规则,成为全球首次提出“机器人税”概念的提案,随后欧洲议会以抑制创新为由否决了该提案。王婷婷和刘奇超(2018)指出,要想顺利开征“机器人税”,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待厘清:
(一)向谁征税
比尔·盖茨提出工人的收入需要缴税,如果机器人代替工人劳动创造价值,同样也应该缴税。从字面上理解,机器人被当成独立的纳税人,需要像独立的自然人一样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只属于企业的“资本”,那么“机器人税”是向机器人的制造商、销售者和使用者征收。大多数学者认为机器人只是工具,不具备独立人格,不能对工具征税。
(二)征何税种
当下,由于机器人的法律性质不属于独立的自然人,因此各方倡导的机器人税更多的是对资本课税。托马斯·皮凯蒂(2014)提出,工业革命背景下,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面临被机器人取代下岗的风险,而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将资金投入机器人扩大自动化生产,不仅能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效率、增加利润,还能获得国家的税收优惠,这种税收设计会扩大贫富差距。因此,向机器人征收合理的“资本税”既有利于改善税收结构,缓解劳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使财富分配更加公平。
(三)如何征税
站在鼓励创新和维护人类自身利益平衡的视角来看,“机器人税”的征收有不同的备选方案。梁发芾(2017)、阿尔伯特和博根施耐德(2018)、王婷婷和刘奇超(2018)、蔡磊(2018)等学者分别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取消企业所得税中资本投资的减免、增加对雇佣工人的税收优惠和征收一种额外的失业补偿税等8个方面提出对机器人的征税方案。从实践来看,各国对如何征收“机器人税”尚未达成统一共识,这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和机器人发展、使用现状,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税种,才是最优方案。
三、我国税制改革如何回应机器人课税
技术进步对税制带来的影响并非是域外国家的独有问题,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问题。面对机器人税,我国应当未雨绸缪,在未来的税制改革中着重考量以下四个方面:
(一)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需要重视
大量的普通工人被机器人所取代,以“工资薪金为主导”的所得税制将遭到严重挑战,国家从劳动者处所获得的所得税也将大幅缩水。因此,我国宜加强对资本税制的研究,充分考虑资本利得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适度增加劳动者所得的税收扣除尽可能地减少劳动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适当缩减对于技术资本领域的税收优惠,减少自动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冲击,以此更好地平衡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二)征收机器人税应遵循AI技术发展的阶段和规律
可以预见,我国在不久的将来必将面对是否开征机器人税的抉择。应全面评估机器人产业的发展进度及其对劳动者权益所带来的客观影响,合理选择向机器人征税的正确时机与可选方案。事实上,征机器人税的做法并无对错之分,其本质上是在机器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与人类福利,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之间的权衡与取舍。如果政府更重视生产效率,则不仅不应当向机器人征税,还应大力支持机器人的技术创新和使用;而若政府更注重就业,则可通过“征税”的方式放慢机器人代替人工的速度。
(三)征收机器人税应以“税收中性”的确立为前提
目前,理论界关于是否开征机器人税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的讨论”,如何在开征机器人税的同时不对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带来负面影响是争议的焦点。而要正确看待这一问题,就要力求做到税收中性,既要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也要保障科技创新的力量。故机器人税的课征一定要秉持“税收中性”的立场,不因机器人税的课征遏制科技创新的步伐,但也不能一味通过税收激励的方式使机器人带来的社会问题扩大化。只有充分考量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课税方案方能实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的统一,在优化税收结构的同时减轻劳动者的税收负担。
(四)确保机器人税的专款专用是保障税收目的实现的根本途径
赞成征收机器人税观点的逻辑前提是由此所获取的税收可直接用于帮助劳动者,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和社会保障压力,其基本前提成立于“征收的税收将专款专用,用于培训或补偿被机器人夺了饭碗的劳工”。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做出了开征机器人税的决策,必须考虑建立与机器人税的使用密切相关的税款使用和监督机制,使得机器人税的征收实现价值目的的统一。
结语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机器人在社会各领域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这一方面增进了社会生产力和人类总财富,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机器替代人”的自动化恐慌。未来我国的税制发展要回应机器人税的开征问题,应以自动化发展水平为参考依据,充分考量税收中性原则,研析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就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确保税款直接用于填补自动化带来的利益减损,在不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转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 参考文献 ——
[1]程杰,张雪梅.“机器人税”可行吗?[J].中国发展观察,2019(20):56-60.
[2]王婷婷,刘奇超.机器人税的法律问题:理论争鸣与发展趋势[J].国际税收,2018(03):29-36.
[3]唐滔,李媛,胡晨旭.国内外对征收“机器人税”的研究述评[J].金融发展研究,2020(03):44-48.
责任编辑: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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