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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继续核算变动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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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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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7: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继续核算变动情况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10159&idx=4&sn=6203a3f88dc23ff51d26b7cf1d38b087&chksm=8722cbbbb05542ad22e87964bc13e668e8b879738d283d532bde02e4b2c8e7948054c4416c2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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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公司2020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1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1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20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1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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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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