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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澳大利亚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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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11-20 03: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澳大利亚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介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国居民赴澳大利亚投资税收指南》
更新:2021年7月10日
4.1关联交易
4.1.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澳大利亚所得税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中的转让定价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如两个有商业或财务关系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不同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在相似情况下应发生的交易),则适用澳大利亚转让定价法规。
4.1.2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澳大利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基本类型。
4.1.3关联申报管理
如纳税人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包括借贷余额)合计超过200万澳元,则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全球交易明细表(International DealingsSchedule)。其中,纳税人需要披露关联方所在地、关联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等信息。
此外,纳税人也需在全球交易明细表中披露其在境外企业或境外信托机构的权益、常设机构、以及资本弱化有关的信息。作为风险评估工具之一,澳大利亚税务局将利用全球交易明细表中披露的信息评估纳税人的转让定价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纳税人选择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申报本地文档,考虑到全球交易明细表与本地文档披露信息的相似性,纳税人可免于填报全球交易明细表。
4.2同期资料
澳大利亚已采用OECD在“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第13项行动计划”)中提出的包括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在内的三层文档架构。但对于本地文档,澳大利亚税务局制定了不同于OECD标准的独特规定。转让定价文档规定是通过《澳大利亚所得税法》的815-E细则落实。三层文档架构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
4.2.1分类及准备主体
澳大利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体系主要包括国别报告、主体文档以及本地文档。除三层文档外,还包括《税收征管法-关于无争议跨境转让定价立场的特别规定》(284-E细则)规定的同期资料报告。
如纳税人属于大型跨国集团企业( Significant Global Entities),则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主体文档以及本地文档。
大型跨国集团企业指的是:
(1)母公司实体年度收入总额超过10亿澳元;
(2)合并会计集团主体的成员,其母公司实体年度收入总额超过10亿澳元。
因此,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包含符合条件的总部在澳大利亚的实体和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控股的澳大利亚企业。
《2020年财政法修正案》将“重要全球实体”的定义扩展至包括以私营公司、信托、合伙企业、投资实体和个人投资的大型商业集团的成员。它还修订了国别报告要求和提供一般性目的财务报表的要求。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定义范围的扩大将显著增加需承担澳大利亚现有纳税申报义务的跨国集团企业数量,这些跨国集团企业适用于若干澳大利亚跨国企业税收监管措施,比如有义务申报国别报告、需要遵从《跨国企业反避税法》(MAAL)、转移利润税(DPT)等相关规定,同时适用加重处罚机制。
4.2.2具体要求及内容
4.2.2.1国别报告
所采用的会计制度不同,可以申请采用和集团最终母公司相同的会计年度(替代会计年度)。2018年2月15是首个提交国别报告的截止日期。
国别报告由澳大利亚纳税人提交,大型跨国集团企业(SGE)负有国别报告义务。在澳大利亚的集团母公司或成员实体是提交国别报告义务主体,但成员实体也可通过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向所在国税务机关提交并通过信息交换机制交换至澳大利亚税务局。若是通过最终控股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指定的代理公司向所在国税务机关提交国别报告,需确保该所在国或区域与澳大利亚的交换机制已经建立。国别报告须在纳税人财务年度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提交。2020年,因疫情影响,澳大利亚政府将2020年12月31日的报告提交截止日期延后至2021年1月29日。鉴于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都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国别报告将在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
如所属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在其所在国无需申报国别报告,则澳大利亚纳税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豁免提交国别报告。但是,是否予以豁免申报由澳大利亚税务局裁定。
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逾期未申报国别报告,行政处罚最高可达525,000澳元,在202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的逾期未申报国别报告,最高处罚金额为555,000澳元,如纳税人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可被处以少缴税款金额的50%至150%的罚款。
4.2.2.2主体文档
澳大利亚对主体文档的格式与内容要求与第13项行动计划的要求一致,披露的内容包括跨国企业的全球业务、组织架构和转让定价政策等企业概况。主体文档的语言必须为英语。
主体文档须在纳税人财务年度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提交。2020年,因疫情影响,澳大利亚政府将2020年12月31日的报告提交截止日期延后至2021年1月29日。如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澳大利亚有多家企业,则可指定其中一家澳大利亚企业为代表提交主体文档。
对于逾期未申报主体文档或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处罚标准与国别报告标准一致。
4.2.2.3本地文档
澳大利亚对本地文档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和其他国家的本地文档有着较大的区别。澳大利亚税务局要求纳税人以规定的表格形式提供交易数据,而并非本地化的转让定价报告。即使纳税人获得了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的豁免权,仍须提交本地文档。本地文档应由纳税人在其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提交至澳大利亚税务局。2020年,因疫情影响,澳大利亚政府将2020年12月31日的报告提交截止日期延后至2021年1月29日。
具体地,本地文档包括以下部分:
(1)企业基本信息及简易版本(Short Form)
若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未从事衍生品、无形资产相关交易以及股权交易,并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可豁免填报后述本地文档A部分及B部分,仅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及简化表格:
1)企业关联交易总额少于200万澳元;
2)符合小规模企业简易申报(Simplified Transfer Pricing Record Keeping)要求,包括年度收入少于5,000万澳元的小规模纳税企业(转让定价中小规模纳税企业(Smalltaxpayers)指的是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澳元以下的企业)、年度收入少于5,000万澳元的分销商、未发生重大跨境关联交易(特别是集团内服务和跨境贷款)的企业;
3)符合重要性简易申报要求,包括关联交易总额低于其销售额的2.5%的企业。
本地文档简化版披露的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及管理架构、业务描述及战略、业务重组及无形资产转让、以及主要竞争者名单。2020年发布的本地文档报告指引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报告期,明确本地文档需包含反映了实体的运营、复杂性和可感知的风险水平的相关信息。
2020年,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更新了全球交易明细表(InternationalDealings Schedule(IDS)for 2020),其中重要变动包括移除了报告实体显示资产重估总额的相关内容,包括其会计记录中以公允价值记录的任何资产价值增加。
(2)本地文档A部分(Part A)
本地文档A部分涵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关联交易具体信息,包括关联方信息、关联交易种类与金额、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及各类交易的汇兑损益等
本地文档A可以替代澳大利亚税务局规定的全球交易明细表,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提交。
(3)本地文档B部分(Part B)
本地文档B部分提供的信息包括重大受控交易的合同、跨境关联交易对方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其他税收管辖区对有关交易的预约定价安排或裁决以及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等。但对于符合简易申报标准的交易合同、人员借调费用代垫合同、低增值/低风险服务合同、低价值/低风险有形资产贸易合同、以及普通股发行合同,无需填报本地文档B部分。
对于逾期未申报本地文档或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处罚标准与国别报告标准一致。
针对本地文档,澳大利亚未按照OECD规定对于现行转让定价文档进行修订,而是作为对现行转让定价文档的补充,因此本地文档独立于转让定价文档,并不能替代现行转让定价文档。为减少税收遵从成本,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已提交本地文档A部分(Part A)的,可以免于提交全球交易明细表的第一部分(Section A of the IDS)。
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必须按规定的XML格式使用专用软件直接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
2018年澳大利亚税务局修订了本地文档要求:一是拓展了简易版本(ShortForm)中需要披露的信息。纳税人需要介绍所有主要的业务种类及功能、每种业务的经营策略而不仅仅是介绍整体性的经营范围和策略。此要求比现行OECD对本地文档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严格。二是要求根据业务性质对偿还第三方费用项目进行分类,如偿付第三方保险费用归为保险类交易等。三是要求按照交易类型报告汇兑损益。
4.2.2.4同期资料报告
澳大利亚转让定价法规中并未强制要求纳税人必须准备同期资料报告,但同期资料报告可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作为企业的合理申辩理由(Reasonably Arguable Position),有助于降低转让定价案件中可能面临的罚款。
同期资料报告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准备完毕,并在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出要求后28天内提交。同期资料报告的语言需为英文。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2)各关联交易具体信息;
(3)纳税人采用或未采用相关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因(包括如何确定公平交易条件、可比性的评估等);
(4)纳税人按照相关指引(如《OECD转让定价指南》)如何采用最佳方法和评估模型;
(5)实际交易条件、独立交易条件、可比情形和对相关法律的应用结果。
4.2.3其他要求
澳大利亚同期资料方面暂无披露其他特殊规定。
4.3转让定价调查
4.3.1原则
澳大利亚税务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义见4.1.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4.3.2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4.3.2.1转让定价分析方法
在转让定价调查中,澳大利亚税务局遵循《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二章列示的以下转让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利润分割法;
(5)交易净利润法。
此外,澳大利亚也接受根据活动性质使用的混合方法。方法的选择是基于以下因素:
(1)被审阅活动的性质;
(2)数据的可用性、覆盖面和可靠性;
(3)受控及非受控交易之间或进行交易的企业之间的可比程度,包括交易发生的所有情形;
(4)任何假设的性质和范围。
查阅完整版请点击阅读原文!
【特别提醒】针对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准备,同学们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转让定价专业服务人员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联系人:谢维潮(高级合伙人)
电话:0755-828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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