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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6〕2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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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6〕247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6〕2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47号
  全文有效
  2006-09-2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出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发生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所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报送《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应视同内销征税及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进行进项税的调整或抵扣。
  二、出口企业报送《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并申请进行进项税的调整或抵扣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和报送资料如下:
  (一)外贸企业:
  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出口转内销申报,将申报情况打印一份并生成软盘;对一张进货凭证分批出口、内销的须填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一份,样式附后)。
  2、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3、填写《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份,样式附后)。
  4、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采取《分批申报单》办法申报的货物首次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分批申报单》,已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
  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份)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未做单证收齐申报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三、各局退税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要求对《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栏目、内容、逻辑关系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出口企业出口转内销申报须机审通过后打印《出口转内销证明》,以上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一份(连同相关资料)留存,一份转交征收所,两份转交管理所。管理所收到退税部门转交的两份《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一份留存,另一份退还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及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一)生产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的金额,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外贸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出口业务销售成本”科目。同时,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外贸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7栏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科目。
  五、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附列资料:
  (一)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售额”或“13%税率销售额”中填列。
  (二)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项税额”或“13%税率销项税额”中填列。
  (三)生产企业将《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的“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填列。
  (四)外贸企业将《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6栏、第7栏的“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如前期未作相关账务处理,则本栏填写申请从外销转内销的进项税)的金额、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中分别填列。
  六、各局征收部门在受理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其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和第18栏的审核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等于或大于《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负数。
  (二)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应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与《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6栏金额、第7栏税额之和。
  七、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而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略)
  1、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应视同内销征税及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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