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财税法[2019]119号
【发文单位】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发布文号】 | 财税法[2019]119号 | 【发文日期】 | 2019-02-03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地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