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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地税发〔2006〕242号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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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哈地税发〔2006〕242号
文件名: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28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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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黑地税发〔2005〕94号黑地税发〔2006〕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并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均按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一)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为0.5%;转让和销售其他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为1%;5000-10000元的为2%;10000元以上的为3%。

今后,将根据房地产业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适时调整。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且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可持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对地税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销清算申请。清算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

纳税人不配合地税机关进行清算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委托代征

各区局、县(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代征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时,应按《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代征土地增值税。凡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然后持减、免税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可实行定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时,对一次性取得的价款收入,应按规定依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时,对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可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依房地产评估价格按3%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使用时按规定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征税专用章。每月终了后10日内,到国库经收处汇总解缴代征的土地增值税,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票证。主管地税机关按代征税款入库额的5%,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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