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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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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哈地税函〔2009〕42号 |
文件名: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友谊家园住宅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9-07-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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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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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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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友谊家园住宅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批复
平房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转来的《关于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友谊家园住宅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请示》(哈平地税发〔200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在清算对象方面,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之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因此,非普通住宅部分应单独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分摊计算方面,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19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有不同开发项目,应按其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增值额,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项目的扣除金额”,因此,应按非普通住宅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体可售面积的比例,来分摊成本费用。
此复。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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