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和郊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位于县(市)的为10%,呼兰区暂按10%预计计税毛利率执行。
二、鉴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同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纳税调整鉴定报告》(见附件)及开发产品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从事鉴定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200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