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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地税联〔2006〕3号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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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哈地税联〔2006〕3号
文件名: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侵蚀,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按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拟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征管。现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征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实现的各项税收,严格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级国库。

三、2006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的,其欠税仍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追缴;未售完、未完工项目的欠税,按项目属地进行划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追缴。

四、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将2006年12月31日前发售的企业未使用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专用发票全部收缴,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于2007年1月31日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局。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需房地产和建筑业专用发票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领购。

五、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将文件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明确管理权限,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管办法开展属地化税收管理工作。决不允许随意变通、变相向非主管项目的纳税人发售发票,或隐匿工程项目,争抢税源。一经发现,市地税局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省局《四条禁令》处理;二是要认真做好项目信息的采集、录入、传递、比对、分析等工作,提高项目管理软件的应用水平,加强、完善网络建设。项目地与机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与配合,信息传递要及时,信息共享要通畅;三是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建立项目巡查制度,定期在辖区内开展工程项目巡查,做好巡查记录。若存在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向市地税局报告。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项目属地、信息比对、以票控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应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软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实行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受理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报验登记或项目登记;

(二)积极与同级规划、建设、房产、城管等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四)掌握房地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房地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进度,监控房地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应按征收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对使用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经营核算和申报缴税情况,确定其使用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及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项目登记。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回执手续。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其中: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市)的,应持有关资料到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到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证明及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同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每个项目单独进行登记、申报。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业项目登记资料

1.《房地产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筑业项目登记资料

1.《建筑业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分包、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审验相符的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手续,原件退还纳税人,将《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

资料不全的,可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已经实际开发建设的项目,也要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申报。

第四条 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区、县(市)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纳税人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并已办理报验登记的,应同时办理核销报验登记: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未使用的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月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除按现行规定每月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在申报期内填报《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电子信息,以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向地税务机关缴销,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第七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并自行开具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批准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按照规定进行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3.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4.能够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准确及时进行申报纳税,报送资料齐全且无欠税的;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发票打印软件”控制下开具机打《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第九条 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原则上要按房地产项目的月销售不动产数量,采取定量审批、报旧换新的方式供应《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超量供应。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仅供应《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第十条 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用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纳税评估模块,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并对比对结果做出处理。

(一)房地产业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内容

1.税源基础信息比对。管理员实地调查项目地点、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规模、房屋套数、转让土地面积、转让金额等实际情况,与已掌握的信息比对。

2.房源信息与销售收入比对。通过按月对项目的《房源平面图》信息与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比对,评估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3.发票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开具发票金额×0.05≤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4.已申报营业税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申报营业税≤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5.商品房预售专用票据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开出商品房预售专用票据累计金额×0.05≤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6.商品房预售专用票据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土地增值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开出商品房预售专用票据累计金额×0.005≤累计入库土地增值税”,系统自动提示检查土地增值税是否足额缴纳。

7.申报占地面积同实际入库土地使用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申报占地面积×(单位税额)≤累计入库土地使用税”,系统自动提示检查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缴纳。

(二)建筑业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具体内容

1.税源基础信息比对。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与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巡查工作记录的相关内容比对,评估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2.发票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开具发票金额×0.03≤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3.已申报营业税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申报营业税≤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三)比对结果的处理

比对结果相符的,系统自动通过。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补缴税款;非以上原因出现的异常,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并经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限制使用发票和收据,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第十一条 房地产、建筑业企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登录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在外区、县(市)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并与项目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实现的各项税收,严格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级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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