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67号
【注: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哈地税联〔2008〕2号),本文自2008年3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使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实效,完成省局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经研究,现将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市 区 县(市)
工 业 8 7
煤炭采掘业 20 10
商 业 8 7
其中:批发 6 5
交通运输业 10 10
建筑业 7 6
房地产开发业 13 10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 3
饮食服务业 20 15
洗浴业 12 10
代理业 12 10
娱乐业 22 15
其他行业 10 8
呼兰、阿城区暂按县(市)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业和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根据我市经济形势、税源变化、各行业和地区的利润水平情况,市局将适时对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哈地税发〔2004〕174号文件规定的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中,原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按本通知的标准重新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