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58
  • Tax100会员 32565
查看: 279|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1-11-16 10: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21/11/15/art_39218_372011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称《若干意见》),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若干意见》关于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调剂等方面的新政策。涉及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现行规定需专业机构同意的事项,应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二、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课题)。对于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财科教〔2017〕74号文件等现行规定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正在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结合《若干意见》关于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调剂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三、关于结余资金。自《若干意见》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正在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四、关于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跟踪指导,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重大专项在研项目(课题)改革前后政策衔接工作。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5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