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抚地税发〔2008〕54号 |
文件名: |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06-26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市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业务准则>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局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报告》的样式和各项附表,必须按照《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中附件1执行,同时税务师事务所要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照证(副本)和复印件、出具签证报告的注册税务师要提供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上述要求出具的签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可拒绝受理。
二、对纳税人未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而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也必须按照《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附件1中各项报表填写,并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签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不予采信。
四、《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附件1中的签证报告、签证说明及各项附表中的“签章”栏,均修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签章,原“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废止。
五、从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业务时,必须按照《准则》约定书的格式及要求与纳税人签定相关的协议书。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