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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1998〕164号 | 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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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1998〕164号
文件名: 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11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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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现将《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的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理顺现行税收政策,做好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税收财务业务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确定应补、应退税款,结合汇算清缴对部分企业进行检查,有利于加强依法治税,减少“跑、冒、滴、漏”。各基层局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动员,抓紧布置,加强领导,调动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搞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落实和完善三项工作

  ⒈清产核资的收尾工作。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总体部署,98年度,对全市的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目前,我科税务系统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因此,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核查,以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准确、落到实处。

  ⒉加强产改企业的税收管理。今年,根据国务院“抓大放小”的精神,为搞活经济,我市不少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然而,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却出台较晚,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难度。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97号文件,市地税局在广泛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企业改制情况,也将下文明确,希望各基层局在汇算清缴的同时,能够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加大对产改企业的管理力度,摸清欠税的底数,防止税收流失。

  ⒊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文件,今年,市局也颁发了《大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所发〔1998〕137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也是税收收入的一个增长点。希望各基层局在汇算清缴的同时,能抽出一定精力,寻找、督促自己辖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税务登记,将应该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时组织入库。

  (三)严格执法,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基层局要结合本年所得税汇缴工作,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不符合所得税政策,变相承包,侵蚀税基,违反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坚决纠正过来。

  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决制止那些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

  各基层局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虚亏实盈、虚报亏损和骗取减免税等违反规定的现象要坚决纠正,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塞漏洞。

  (四)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96、97年度我们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年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由中介机构查帐后出具的鉴证报告这种作法,简称“查帐鉴证”。采取这种作法我们是基本于这样几点考虑:

  1、企业所得税税种特点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是一个税法与财务制度紧密相结合的税种,涉及的面比较广,计算比较复杂、工作量也比较大;

  2、现行税收征管的要求。目前,我市地税系统全面取肖了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征管模式,使纳税人失去依赖,而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也参差不齐,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从目前来看,汇算清缴工作完全放手由纳税人自己干,容易出现错计、漏计、少缴税款等问题。

  3、征管改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目前我们大连市的中介机构已经初具规模、比较成熟、人员素质也比较高,基本能够适应这一工作的要求。税务代理制是国际上非常通告的作法,我们采取“查帐鉴证”这种方法,有利于向国际惯例接轨。在96、97年度在试点中,我们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97年度,二十二家中介机构共对市内3221户试点企业进行了查帐并出具“查帐鉴证”的报告。在被查帐的企业中,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共有2175户,直接或间接增加当年或以后年度企业所得额为40203028元,成绩是非常显著的。当然,由于这项工作正处在试点阶段,我们缺乏足够的经验,工作中还存在各种问题,这里即有市局宏观调控不力,制度规定不科学、不完善的问题,也有个别基层局的同志对这项工作理解不够,在工作中态度不坚决、敷衍了事,使整个工作“跑了题”的问题。今年市局党组决定继续实行“查帐鉴证”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达到我们预想的要求和目的,市局今年下发了《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151号文件),从工作制度上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各局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按要求去作,使“查帐鉴证”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发挥出良好的作用,达到堵塞漏洞,严肃税法,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县(市)区局条件成熟的也可参照市局的做法进行查帐鉴证改革试点。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着眼于征管改革的要求,也要照顾本地客观实际;既要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状况,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中介机构的素质状况;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换,又要有利地加强所得税的管理;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五)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基层局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要做好各种报表 的编报工作。财务决算汇总表,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的编汇,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编报及时;要注意报表的勾稽关系;要认真地写好各报表的情况说明书;要有数据、有事例、有变化原因、的措施、有建议。

  各项总结及报表的报送时间:

  1、集体企业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于次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

  2、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同所得税税源报表于次年4月26日前报送市局。

  3、重点税源分析报告随同重点税源报表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市局。

  4、汇算清缴和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总结于次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

  5、减免税项目表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局。

  6、私营企业各种报表、资料,参照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上报市避个人所得税处。

  二、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有关业务问题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和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等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征税问题

  ⒈收入的界定。出租汽车公司一次性向承包者定额收取相当于车款,合同期满后车归承包者所有的方式,俗称“大包”。按大包方式收取的大包款应按车的折旧年限,按期平均结转到各年度,增加企业的应税收入;出租汽车公司向承包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合同期满后车归公司所有的方式,俗称“小包”。按小包方式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与返还时的差额部分,应增加企业返还年度的应税收入。出租汽车公司每天向承包者收取的管理费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

  ⒉资产的处理。出租汽车可按合同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但不得短于五年。在对出租汽车提取折旧时,若按“大包”方式对外承包,则不考虑残值问题,按出租汽车的价值全额计提折旧;若按“小包”方式对外承包,则应按照正常的财务规定进行核算。

  由国家无偿拨入的营运证,只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不得税前摊销。自己买入的营运证,按实际支付的成本平均摊销;评估增值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摊销。

  ⒊个人所得税的列支。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因此,公司为承包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公共汽车联营公司的征税问题

  市政府对联营公司及参营单位制定的优惠政策,到一九九五年底已经执行期满。因此,从一九九六年起,对于参营单位所得的部分,除按合同规定上缴给联营公司的管理费外,应全额计入参营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房租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预提当年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应该支付而没有支付的房租,在合同和协议约定支付的时限内没有支付且到第二年底仍未支付的房租,在第二年年终汇算清缴时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处理,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扣除。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在期初一次性支付的房租,应作为企业的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按期平均摊入合同或协议约定承租期的成本或费用中。

  (四)预提水电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等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预提当年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各种水电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待业保险、职工生育保险、残疾人保障金等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但在第二年底前仍未支付的上述费用,在第二年年终汇算清缴时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处理,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扣除。

  (五)关于对集资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从1998年1月1日起,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利息,年利率在6%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6%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六)关于预提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大地税所〔1997〕69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向金融、保险机构的借款,逾期未还不足2年(城市信用社为半年)的,其按规定预提的应付利息,允许税前扣除;逾期未还满2年或2年以上(城市信用社为半年或半年以上)仍未归还的借款,其预提的借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纳税人向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在规定还款期限内预提的借款利息,允许税前扣除;逾期未还的,其预提的借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政策取消。从1998年1月1日起,逾期未还不足1年(含各种类型的信用社)的,其按规定预提的应付利息,允许税前扣除;逾期未还江一年或一年以上仍未归还的借款,其预提的借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借款,在还款时限内,预提当年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但在第二年年底前仍未缴纳的上述利息,在第二年年终汇算清缴时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处理,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扣除。

  (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的净增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所提折旧(摊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除外)。

  企业在转让种类评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含按国家统一规定已进行清产核资集体企业的各类资产),应将转让该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与该项资产按原帐面价值(评估前价值)提取折旧后净值的差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科目;如果条例提取折旧的投机倒把,允许企业按此价值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九)关于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符合提取折旧条件的,允许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企业接受捐赠的流动资产(存货)用于生产经营,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应按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资产市价计价。

  对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直接参与产品生产时,应核算出销售成本中接受捐赠的存货所占的份额,按比例将原计入“资本公积”中接受捐赠原材料的价值,转增企业的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大财税字〔1998〕140号文件中,补充规定第一条暂不执行)。

  (十)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5〕56号文件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并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辽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发〔1998〕33号文件规定: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允许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加强产品销售工作的若干问题

  根据大政发〔1998〕1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将原在省外协作配套产品拿到省内配套的,经各市经贸委会同财政、主管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可从接受加工和受益方企业,按合同实际发生额提取1%做为奖金,可在受益方销售费用中列支。

  对省内商业、外贸企业经销地地产工业品,营业额超过上年的增量部分,经各市经贸委会同财政、主管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提取1%奖励流通企业。此项奖金在工业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

  (十三)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

  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期初已征税款式余额和留抵税额还原计入库存存货价值中(存货品种较多,可按7月1日存货各品种库存余额比例分摊),按会计核算的规定,随同销售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支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大财工字〔1997〕295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安置、托管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纳税人临时用工的税务处理问题

  1、用工单位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工手续,若资料比较齐全(用工人数、身份证、用工名册等),则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可按计税工资规定计算并税前扣除;

  2、用工单位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用工手续,若只标明用工人数总额和工资总额,则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详细资料,包括用工人数、身份证、用工名册等。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可按计税工资规定计算并税前扣除。

  (十六)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考虑到目前的酒厂广告一般都是以厂作为宣传对象的,其中既有粮食类(含薯类)的白酒,也有非粮食类白酒,对于这类广告费用,可按粮食类(含薯类)和非粮食类白酒的销售额比例来确定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十七)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在“住房周转金”科目中核算。如果“住房周转金”科目没有来源或虽有来源但来源不足的(不按规定使用“住房周转金”科目的除外),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税前扣除。其中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局审批,报市局备案;1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

  (十八)关于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根据大政发〔1997〕40号文件规定:“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超过原有人数40%的,享受三年免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超过2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吸纳的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数为当年12月份的实有下岗、失业职工数;企业的原有人数为数为当年其它职工(不含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职工)数的加权平均数。

  (十九)关于安置现役军官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大政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安置现役军官家属和其他下岗、失业职工人数超过企业原有职工人数4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20%不足40%的,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企业安置现役军官司家属超过原有人数30%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关于改制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享受“科技三项费用”的优惠政策问题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如果国家股或集体股占50%以上(含50%)的,仍享受“科技三项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关于改制的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辽地税所〔1998〕236号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等经营方式,若其安置的残疾人员仍符合税法规定的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条件则可继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大政发〔1998〕69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先征后返视同减免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凡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的咨询中介组织,其收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二十三)对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

  大地税所字〔1996〕11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报亏损,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多申报的亏损额尚未弥补,没有造成后果的,不按偷税处理,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企业多申报的亏损已经弥补,造成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则按偷税处理,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四)清产核资的有关问题

  1、关于福利费超支挂帐的处理问题

  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职工福利费(含医药费)超支挂帐的集体企业经同级税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可一次性冲减企业公益金,盈余公积金。不得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2、关于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核销问题

  ⑴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在随承受能力的可列入当期损益;

  ⑵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无力列损益的,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后,可首先冲减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增加的资本公积,其次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按比例冲减实收资本;

  ⑶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既无力列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作为递延资产留待以后年度逐步处理;

  ⑷对清理出的净损失,原则上处理在九八年度。无论处理在哪一年度都不能退企业所得税;

  ⑸在资产清查时,如发现盘盈资产大于盘亏资产,其净盘盈资产应计入企业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数额较大计入当年损益难以接受的,在报经税务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后,企业可作为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处理。

  3、关于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

  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4、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处理问题

  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5、关于库存商品(产品)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时,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能作为损失列为当期损益处理。

  6、关于实收资本不足问题

  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时,如果核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达不到国家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限期在五年内补足。补充的方式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直接转赠,也可由主力单位直接投入。

  7、关于“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⑴“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应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本,并执行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财务规定。

  ⑵“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改变为其它性质的企业,有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处理。

  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都应有相应的审批权限。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对企业申报的各项损失的处理,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

  三、关于编汇一九九八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规定

  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有关规定

  1、报表编报范围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应按规定认真填报。

  2、报表的汇总

  报表汇总按合计、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口径填列。

  市属以下集体工业企业,由各主管税务局负责汇总。

  所有城镇中小学校办集体工业企业(校办工厂)由市教委校办工业公司负责汇总。

  集体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服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由各主管税务局负责汇总。

  供销社系统所属集体企业,由市供销社负责汇总。

  乡镇企业,由市乡镇企业局负责汇总。

  3、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

  ⑴基层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

  a 工业企业:

  会工01表:资产负债表 (月报)

  会工02表损益表 (月报)

  会工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工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会工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会工02表附表2: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年报)

  b商品流通企业:

  会商01表:资产负债表 (月报)

  会商02表损益表 (月报)

  会商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商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会商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会商02表附表2: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年报)

  c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会服01表:资产负债表 (月报)

  会服02表损益表 (月报)

  会服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服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会服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会服02表附表2:营业外利润收支明细表 (年报)

  d 交通运输企业:

  交会01表:资产负债表 (月报)

  交会02表损益表 (月报)

  交会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交会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交会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交会02表附表2: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年报)

  e 施工企业:

  会施01表:资产负债表 (月报)

  会施02表损益表 (月报)

  会施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施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会施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⑵主管部门汇总报表种类

  各主管局(总公司)及主管税务局按不同的行为分别汇总:

  资产负债汇总表(半年报)

  损益汇总表(半年报)

  补充资料汇总表(半年报)上接

  利润分配汇总表(年报)

  4、报表报送时间及份数:

  ⑴城镇集体企业汇总报表:

  市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次年2月28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一份并附财务分析报告:

  各基层局于次年五月十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一份;

  市供销社于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一份;

  市乡镇局于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一份。

  ⑵基层企业报表

  各基层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均应按期报主管税务局一份,报送时间,由主管税务局确定。

  应报送给其他部门报表的份数和时间,由各主管局(总公司)自行确定。

  备注:此法规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废止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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