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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7〕41号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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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函〔2007〕41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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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大地税函〔2006〕127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办法》)的要求,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宣传、培训和辅导,为汇算清缴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一)认真做好税收政策和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和执行工作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0号)的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首先做好内部培训,做到税务人员会填报、能辅导、能审核。其次,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和服务工作,要做到每一个纳税人都能正确填报新申报表。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工作。对2006年度的各项税收政策规定,特别是对福利企业、房地产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调整,技术创新和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等有较大变化的税收政策应做到宣传到位,辅导到位,执行到位。

(二)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按要求处理审核审批事项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审核审批事项应树立服务意识,在受理、审核审批各个环节认真负责,按市局统一要求的时间、程序和权限及时办理。 税务人员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三)做好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面临一系列政策调整和启用新申报表的问题,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认真对待,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沟通和请示,把问题处理在汇算清缴期内。

(四)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按要求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准确。汇算清缴总结和汇缴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将作为考核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管理软件已不适应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该表进行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有关《汇总表》汇总上报问题。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修订后的新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窗口申报的企业按照汇总表的口径汇总上报《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经济类型的分表),网上报税企业由市局统一汇总。

(二)《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汇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将《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汇总结发送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信箱,同时附送加盖公章的纸制资料。《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三)报送《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等应按照《汇算清缴办法》的规定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的编制、报送及考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所〔1995〕02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大地税所〔1996〕45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大地税所〔1996〕46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三、建立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定期报送制度

       2002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局企业所得税管户数量逐年减少。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全面掌握我局管户变化的情况,自2007年起,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统计每年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户数及影响所得税额(分新办企业、老转新企业、内转外企业和自然消亡企业)、管理的总户数等情况。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切实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5月15日前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将上一年度本局《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以EXCEL格式发送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信箱,同时附送加盖公章的纸制资料。

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

3、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

4、企业所得税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二○○七年三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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