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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社文〔2021〕129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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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10: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2111/t20211108_5769728.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社文〔2021〕129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社文〔2021〕129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12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工作意义重大,各地要把好事办好,确保调待政策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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