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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3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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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9年7月国家出台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策后,扬州市广告业、娱乐业企业再迎重大政策利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市税务局积极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围绕总局、省局的相关部署,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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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对象:按规定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免征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费款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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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申报:免征期间,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如实填写应征收入,自动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已缴费处理:对已经缴纳的所属期为2020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申请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申请退还。缴费人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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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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