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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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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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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0: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文昌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U1MjM2OA==&mid=2247488267&idx=5&sn=d642a9e16324f0bb65f5cf331c7e5c4a&chksm=e97bc854de0c41426e605b5fd1a7fb856bb5c1736a7def69c1235d6195385290fcccc01e727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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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税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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