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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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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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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09: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09551&idx=4&sn=c6289f9313c60e3c4a827a2bb7cd5228&chksm=8722c9dbb05540cd085ade2f68e8a9e2e30f4d249af11cff164af0c15e876354471378d15f0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3
二维码: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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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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