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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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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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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09: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09516&idx=5&sn=3ed7e7b1f9076b6170d3b86149fad789&chksm=8722c638b0554f2efa9621b1cb232110bf955c60c31945cc5d20b0a893c1a4e62c434198e36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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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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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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