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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出新规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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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5 04: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滁州税务
标题: “公益性捐赠”出新规了,一起来看看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jg0NTgwMQ==&mid=2247487789&idx=1&sn=122e1197fa7ac7530e7141c53dd1a20c&chksm=e9b8492bdecfc03da2c19eb2a72d14c1c8d79ab198b89069c1ad1526f0a316a1a472c8bdf02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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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5 17:24 编辑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日前,财税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文件,就公益性捐赠作出新的规定。
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掌握这些优惠政策,小编梳理了大家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一起来学习吧。

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有什么新变化吗?

有两处明显的变化: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9号公告新增规定: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二是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此次27号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旧规中没有“公益性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用的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9号文件新增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有新的规定了,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什么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从哪里可以查询?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需要留存什么清单文件吗?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供稿单位:明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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