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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西人社局 关于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资质开展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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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bmwj/201402/t20140211_2908416.html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西人社局 关于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资质开展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人社局
关于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资质开展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资质

开展审核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4〕7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号)文件要求,决定对省级定点培训机构资质开展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近年来经省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并面向社会正常承担省级财政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附件1)。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法律法规、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的情况;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教学条件、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完善情况;
(四)开展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活动的情况;
(五)开展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日常管理情况;
(六)开展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效果及社会影响。
三、审核程序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接通知后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晋人社厅发[2014]4号及相关文件,做好审核相关准备工作;
(二)参加审核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填写《省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核表》(附件2),认真组织自审,并写出自审报告,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
(三)省人社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报告;
(四)根据定点培训机构自评、专家实地考察意见,省人社厅将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审议,形成审核结果,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发文公布。
四、审核结果及处理
(一)审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定点培训机构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良好、设施(设备)齐全,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社会反响和发展前景好,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可审核为合格;
(三)凡是存在培训基础能力不达要求,资金和培训管理不规范,执行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标准不到位,培训效果不好,有社会不良反映等现象的一律审核为不合格;
(四)审核结果为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可继续承担省级财政补贴培训任务。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质,今后不得再承担省级财政补贴培训任务。
五、审核时间安排
(一)自评阶段:2014年 2月1 5日至2月 20日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自评和申请材料准备;
(二)材料申报阶段:2014年2月21日至2月28日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材料申报;
(三)专家审核阶段:2014年3月5日至3月15日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进行实地考察;
(四)集中审议阶段:2014年3月17日至3月21日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审议,做出审核结果。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所属区域内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时报省厅备案。
(二)省级各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准备材料,认真按照审核内容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到邮箱:rlzy20090308@163.com。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的视同自行放弃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三) 审核结果将通过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布。
联系人:杜凤郁 王二利 联系电话:7676045 7676080
附件: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1、省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
2、省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核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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