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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西人社局 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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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bmwj/201403/t20140305_2908420.html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西人社局 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人社局
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

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4]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13年我省组织开展了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培训机构及企业的广泛参与下,全省共确定81所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8个职业培训示范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改革创新,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述“两个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两个创建”活动的开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就业培训全覆盖计划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3]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3]11号)精神,一如既往抓好“两个创建”活动,继续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管理制度完善、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全省职业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以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促进更高质量的就业,以高水平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于我省社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活动范围
创建活动的范围: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坚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各类企业。2013年已经认定公布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今年不再申报,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发挥职业培训示范引领作用。
三、基本条件
(一)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条件:
1、遵守国家和省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职业教育方针和职业培训政策,诚信办学,热心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
2、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匹配,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队伍等必备的培训条件。培训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培训计划、大纲和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训时限不低于规定要求,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教材。
3、建立了与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公共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对接渠道,具备实施实名制系统管理的基本条件。
4、近年来,开展的职业培训能根据社会用工需求或与用工单位合作,开展定单式培训,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就业有保障,社会认可度高。
5、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近年来没有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二)职业培训示范企业的条件:
1、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职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有相应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政策措施,能够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2、具备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匹配,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专门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队伍等必备培训条件。培训目标明确,培训计划、大纲和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教材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3、能够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建立了经费使用管理制度,60%以上用于对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4、能够结合岗位工作,组织经常性的岗位练兵活动,坚持开展群众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每年组织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数达20%以上。
5、建立了与3个以上职业院校相对紧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6、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年来没有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四、活动方式
今年开展的“两个创建”活动,是2013年“两个创建”活动的继续,在评选方式上,仍由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集体审定,经考评确认、社会公示后,由省厅集中公布。示范企业的评审由省厅直接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1、院校、培训机构依据基本条件自主申报,以书面向主管的市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初审符合条件的,分别由主管的市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3、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比,确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4、经省厅复核同意后,集中在省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授牌。
(二)职业培训示范企业
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确定被考察对象,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3、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授牌。
五、有关要求
(一)确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两个创建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
(二)落实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3]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3]11号)精神,认真落实对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就业资金安排、兑现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工程项目、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等方面给予不折不扣的支持,使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培训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规章制度、培训计划、课程安排、教材使用、培训流程、技能鉴定、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不断创新培训模式,强化管理措施,提升培训效果。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年度评估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尤其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撤消其资格。
(四)及时通报情况。为了了解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要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季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报告创建活动情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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