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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西人社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企业稳岗增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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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zfgz/201412/t20141202_2907822.html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西人社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企业稳岗增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人社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企业稳岗增收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当前企业稳岗增收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014 年以来,为应对严重的经济下行压力,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产生了积极效果。为进一步稳定当前就业形势,促进职工收入增长,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企业稳岗增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做好企业稳岗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要密切关注并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运行特点对就业的影响,认真抓好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稳定岗位、扶持企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稳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政策帮扶力度,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劳动用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尽量与职上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提高就业稳定性。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都要签订集体合同,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加大落实稳岗扶持政策力度。各市、县对因经济下行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实行“五缓”、 “三补贴”政策,帮助企业渡过暂时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切实落实好“六补贴”政策,继续发挥好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在实施兼并重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要高度重视和防范大规模裁员的发生。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次性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要提前 30 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加强风险管控,把失业率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二、千方百计提高劳动者收入
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要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深入贯彻 《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 ,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着力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工会、企联、工商联等要重视培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有序开展。 2014 年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达到 80 %以上。
要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作用。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省政府发布的 2014 年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效益,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当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发放的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在成本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要增强最低工资标准的刚性约束力。任何企业不得以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在当前我省主导产业企业效益严重下滑的形势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力争使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上年水平,为增加居民收入作出应有贡献。
要积极帮扶困难企业,加快推进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的改制和兼并重组,使其走出困境,实现效益增长、职工增收。要鼓励和帮助困难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劳务输出、阶段性就业、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再就业,提高收入水平。
三、千方百计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要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开展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和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煤炭、交通运输、电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处理本行业、本部门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中的维权作用。
要建立治理欠薪长效机制。在欠薪问题突出的建筑、煤炭、交通等领域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住房城乡建设、煤炭、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许可手续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防范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对于拖欠时间长、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欠薪逃匿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联手处置突发性群体讨薪案件。各类企业要切实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工资。重大欠薪案件要于 2015 年元旦之前解决,其他欠薪案件春节前基本办结。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一批欠薪典型案件,形成有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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