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57
  • Tax100会员 28001
查看: 258|回复: 0

[社保] 山西人社局 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216
2021-11-2 10: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bmwj/201510/t20151014_2908501.html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西人社局 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人社局
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

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办发〔2015〕22号

各市、扩权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工作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及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样式、颜色,取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
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将普通版证书和全国统考版证书合并为一个版本,证书的填写、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考的职业,其证书在发证机关(印)处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印“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三、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办理和核发。此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到期结余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统一销毁,并将销毁的职业资格证书号段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按照人社部统一安排,我省将启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证书管理系统”),实现对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申报、发放、打印、统计的全流程管理。
(一)证书管理系统采用分布式管理模式。省鉴定中心筹措专门经费负责建立省级数据分中心,统一管理全省证书打印工作。证书打印权限按现行管理体制放在省鉴定中心、各市及扩权强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县中心”)。
(二)省、市、县中心须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获证人员个人信息导入证书管理系统,通过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包含证书印制、逐级发放、打印机构及获证人员个人信息(可含照片)的二维码,进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打印。今后,条件具备时可通过更换打印设备直接打印电子照片,用电子印章取代发证机关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油印印鉴,照片左下角处不再加盖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三)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的,由省鉴定中心负责回收并统一销毁,并将毁损证书流水码录入证书管理系统,系统将在数据库中删除相应流水码并补发证书。遗失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补发的,补发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原证书流水码须在证书管理系统中删除并在备注栏注明。
五、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各市县中心通过证书管理系统向省鉴定中心申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省鉴定中心以各市县每季度证书管理系统的打印数据为依据,按季度核发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六、各市县应高度重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加快消化库存旧版职业资格证书,全面应用证书管理系统,强化证书管理,杜绝非正常损耗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证书,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印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