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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山西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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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shanxi.gov.cn/zwyw/zcfg/bmwj/201604/t20160421_2908519.html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西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
发文日期: 2016.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

应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2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省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职业构成、内涵、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充分发挥《大典》的效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8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版《大典》在适应和反映当前国家经济与产业、社会特别是人口与就业结构变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配置需求等方面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与知识普及工作,让全社会充分认识新版《大典》的重要作用。
二、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了解新版《大典》的职业分类体系、《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等基本内容,能够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加以应用。
三、各级各类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都要在各自职能业务开展中,把新版《大典》所包含涉及的职业体系分类、职业名称和代码标准、职业定义和描述、信息分类和统计口径等内容加以准确规范的应用,充分发挥《大典》在全国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作用。

附件: 厅发27号文附件.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
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8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质监局 省统计局


2016年4月12日

厅发27号文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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