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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今起实施!6个例子告诉你销售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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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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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03: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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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报
标题:
今起实施!6个例子告诉你销售额如何确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5NDY4MQ==&mid=2654642316&idx=1&sn=287f0d914d01ae5d60635052ede19a20&chksm=bd08dafa8a7f53ecd4eefffce2f8f26e697c21e0ed64db004cd8a7b55bd2da4612da228d0836#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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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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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发布,明确自2021年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那么,《公告》中的销售额是指什么?年销售如何确定?6个例子为您答疑解惑~~
一、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例1
不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8年9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行“免税销售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
例2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B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年12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同时还兼营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3%),建筑服务业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其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扣除差额征税部分。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按照举例1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算出差额前销售额后,还需要根据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额,计算差额为销售额,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前销售额-扣除额。本例中,扣除额=第6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3%)。
例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C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年1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产品设计服务。由于纳税人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论其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9栏“免税销售额”+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计数。
二、《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2.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例4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年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D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例5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年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E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例6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年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F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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