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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神舟十三完美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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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0-29 12: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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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临沧税务
标题:
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神舟十三完美发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ODU1MjM1NA==&mid=2247501724&idx=1&sn=262b7571dfe84e5e804b0531942ec6dd&chksm=ea04e0d1dd7369c7e35539768676c1467a626bd366b04ab63bdae6b57f5f2d0e8119add6ce6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7
二维码:
-
神州十三号
发射成功
10月16日0时23分,搭载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的长征二号F遥十三运载火箭,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按照预定时间精准点火发射,顺利将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3名航天员送入太空,飞行乘组状态良好,发射取得圆满成功。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与空间站组合体完成自主快速交会对接。神舟十三号,简称“神十三”,为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发射的第十三艘飞船 ,是中国空间站关键技术验证阶段第六次飞行,也是该阶段最后一次飞行任务。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在国家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现出来,在税收方面我国也出台了很多政策在不同层面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宏观上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进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
01
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
01
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02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03
境内单位凭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下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为简化退税手续,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可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02
高新企业相关税务政策
01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02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03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文件)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图片:来源网络
政策审核:税政一股
本期编辑:沧源税务局林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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