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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0]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size=+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size=+0] 一、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办理,同一城市(地区)原则上只指定
[size=+0] 一家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
[size=+0] 二、各一级分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二级分局授予审批权限。
[size=+0] 三、第十七条中,关于境内居民自费留学兑换外汇需提供证明材料的规定,各银行、分局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于居民个人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可在售付汇行为发生时,要求居民个人向所在地外汇局交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外汇局在查验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后予以退还。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size=+0] 四、对于第十五条中的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自费朝觐的因私兑换外汇,属于个人出国零用费,不得超标准供汇。
[size=+0] 五、凡持因私护照出境的,今明两年均按年度、按因私用汇标准只供汇一次掌握。一次签证多次往返的及一个护照一年内多次签证的,也按年度、按标准只供汇一次掌握。
[size=+0] 六、对于在边境地区办理出境旅游、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出境旅游护照的人员,暂不予供汇。
[size=+0] 七、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size=+0] 八、无论居民在何地办理的护照及签证,必须凭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购汇。
[size=+0] 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size=+0]国家外汇管理局
[size=+0]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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