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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房屋出租业务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仍有留抵税额未抵完。请问,我公司可以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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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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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13: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万宁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房屋出租业务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仍有留抵税额未抵完。请问,我公司可以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zAyMDc3NQ==&mid=2247485635&idx=1&sn=13eba11ea53c10a16d2d43c09ef7c22d&chksm=ea84784bddf3f15d82388dafbfde981a3e299f3c8133b4e107700d9c21dff87b7c1df40e79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4
二维码: -
来源| 海南税务


01

问: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目前房屋出租业务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因前期投入大,目前仍有留抵税额未抵完。我们关注到国家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可以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吗?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简易计税政策,或者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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