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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上如何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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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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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12: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上如何确定销售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08880&idx=5&sn=e043d86b298e5159a21dc84cc6688042&chksm=8722c4a4b0554db25e23b8d9d5d1661e21b6adae0a43e3126ffba91a84c52a113fb4ecdb88d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25
二维码: -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上如何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非金银首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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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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