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一条及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人力资本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之外,保险业还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
随着近年来中央对于简政放权的推进,以及对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保险业也着力改革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2020年12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9号),明确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改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和履职情况监管,一方面变事前把关为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扭转人员管理的“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另一方面也化知识测试为文化、道德、专业能力考核和合规约束,完善保险业人才队伍建设。
这也有助于推动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董监高考试减少了政府对人才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人才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亦有助于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职能,推动监管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当然,如何通过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考核拟任人的专业能力、道德水平、合规意识,如何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考察“董监高”的履职情况,都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2021年6月3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保险高管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银保监会还同时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4号),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规定的出台反映出银保监会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的决心。但并不意味着对“董监高”能力考核放松,对高管的考核由事前调至事中。
Tax100参考《上海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任职资格考试范围》将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政策汇集于此,便于大家学习、查询。如有不全或差错的地方请大家补充、指出,我们也会根据政策变化不断更新,欢迎大家收藏~
如何提出修改意见:1.您可以在本帖直接回复或点评;2.添加微信 grt_216
一、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