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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我公司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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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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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20: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文昌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我公司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U1MjM2OA==&mid=2247488189&idx=5&sn=7c957dfb146dfd59db6521ea2b7e0dd6&chksm=e97bc9e2de0c40f4f7665b13ada17cdf8413254f24f58f65e94d4e281db738e2b6412ac43bf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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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税务


01

问:我公司是一家海口的住房租赁企业,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我公司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符合24号公告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规定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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