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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粮食日|一份税收知“食”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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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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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2: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临沧税务
标题: 世界粮食日|一份税收知“食”大礼包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ODU1MjM1NA==&mid=2247501408&idx=1&sn=87a1d7a88f734ecabab3ac3e92bf9822&chksm=ea04e12ddd73683bb828f60329e312cef25bc6d0f94a3491cf10ae2c2940b0ef0b9253b400d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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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Food Day
世界粮食日
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是世界各国政府每年在10月16日围绕发展粮食和农业生产举行纪念活动的日子。“一粒粮食可以拯救一个国家,也可以绊倒一个国家”,在世界粮食日前夕,我们深刻缅怀“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现在,袁老所研究的杂交水稻在我国种植面积超过1700万公顷,占全国水稻总面积的50%,仅每年增产的粮食就可养活7000万人,为我国的粮食供应做出了巨大贡献。往事犹可追,可天意不留人。袁老走了。但人类依然会持久地怀念这位穿梭于绿色高原上的福星。

粮食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发展之基。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和人口大国,对于粮食的需求量十分巨大,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粮食安仝和提得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在税收方面我国也制定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特农业和粮食生产。

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9%。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5.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59点
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场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成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士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士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五项
3.《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98〕15号)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四条。
图片:来源网络
本期编辑:林祖钰
政策审核:税政一股、税政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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