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制
| 公司制
| 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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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信托计划受托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 信托计划受托人、特殊目的公司(SPV)其他股东、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 信托计划受托人、有限合伙企业(PE)、普通合伙人(GP)、其他有限合伙人(LP)、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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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目标公司构成股权投资法律关系
| 信托公司与SPV构成股权投资法律关系,SPV与目标公司构成股权投资法律关系
| 信托公司与PE构成合伙出资法律关系,PE与目标公司构成股权投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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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身份
| 受托人、目标公司股东
| 受托人、SPV股东
| 受托人、PE之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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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职责
| 独立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亦可以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
| 对SPV控股,对于公司、项目的投资职责大
对SPV不控股,对于公司、项目的投资职责小
| GP执行合伙事务
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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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的要求
| 直接投资,要求受托人具备股权投资运作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
| 若为控股,则须受托人具备股权投资运作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
若为参股,则对于上述能力的要求相应降低
| 若GP为受托人控制,则须受托人具备股权投资运作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
若GP为非关联第三方,则对于上述能力的要求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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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项目、目标公司的控制性
| 强
| 若为控股,强
若为参股,弱
| 若GP可控,强
若GP不可控,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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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
| 信托专户→目标公司账户
| 信托专户→SPV→目标公司账户
| 信托专户→PE账户→目标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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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收益分配
| 目标公司股权分红作为信托财产
| 目标公司向SPV分红,SPV再向信托计划分红,因涉及法定公积等的提取,信托计划可分配财产减少
| 目标公司向PE分红,PE向信托计划分配
PE清算前,合伙人不得分割合伙财产,存在被回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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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收入
| 固定报酬及/或浮动报酬
| 固定报酬及/或浮动报酬
| 固定报酬及/或浮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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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
| 不收税(截至目前,信托税费制度未出台
| 目标公司向SPV分红,涉及企业所得税
SPV向信托计划分红,不收税(截止目前)
| 目标公司向PE分红,不涉税
PE向合伙人分红,涉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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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IPO的影响
| 影响,证监会要求清理信托股权
| 不影响
| PE备案,不影响
PE不备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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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要求
| 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 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 GP登记,PE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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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的方式
| 转让、减资、终止清算
| 转让、减资、终止清算
| 转让、退伙、终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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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后的影响
| 无
| 无
| PE期间退出,对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PE债务,以其退伙时从PE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PE终止退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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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规名称
| 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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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
|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业务…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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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
|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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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银监发[2008]45号)
|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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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9]25号)
|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中国银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三)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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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 十八、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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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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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 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鼓励开展并购业务,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推动产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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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
| 一、(一)…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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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
| 二、…前述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约定股权投资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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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有些规定未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而是以窗口指导的形式体现,如:对于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持有拟上市企业股份IPO,证监会予以认可的,即上会前无需对信托公司持股进行清理;而对于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证监会窗口指导要求在上会前必须对信托计划持股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