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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4 10:46 编辑
房土两税:政策享受可“叠加”就是“+”吗?
最近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
什么事呀?
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候总是糊里糊涂的,晕。
能具体说说嘛?
我最近刚接手一家企业的记账事宜,同一个属期能享受好几项房土两税减免政策呢,但是。。。这种一个政策“叠加”另一个政策的情况,具体应该缴纳多少税算不出了,弄得我都不知道怎么申报好了。。。
别担心,下面就和你说说政策“叠加”那些事~
案例一
问:
A企业是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的标准,拥有房屋的原值为40万元,其中自用部分原值10万元,出租部分年租金30万元,那么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实际应缴纳税额为多少元?
答:
步骤1:2020年第一季度应缴纳房产税为9210元,包括自用部分10*(1-30%)*1.2%*3/12=0.021万元=210元,出租部分30*12%*3/12=0.9万元=9000元;
步骤2:按照财税〔2019〕13号文可以享受普惠性减半征收房产税政策,减征金额为4605元,包括自用部分房产税201*50%=105元,出租部分房产税9000*50%=4500元;
步骤3:按照疫情期间出租部分房产税减半政策可再叠加减征房产税4500*50%=2250元。
综上,减免税额合计6855元,实际应缴纳税额为2355元。
这个例子看明白了吗?
嗯,明白了。50%(疫情期间出租部分减半)*50%(普惠性减半)=25%,对于第一季度出租部分房屋房产税最终是缴纳四分之一的税款对吧?
没错。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二
问:
B物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2020年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条件,拥有20000平方米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20年税款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应缴纳税额为多少元(假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3.6元/平方米/年)?
答:
步骤1:该企业2020年应纳自用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0*3.6=72000元(其中一季度18000元);
步骤2:按照财税〔2020〕16号文可以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征金额为72000*50%=36000元(其中第一季度9000元);
步骤3:按照疫情期间物流辅助服务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可叠加免征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9000元,即第一季度实现全免,此时2020年剩余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000元;
步骤4: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可按照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申请免征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免征27000元。
综上,减免税额合计72000元,最终实际应缴纳税额为0元。
这次我看懂了,某个属期中同时适用免征和减征政策,只需要计算免征多少就可以了。
学得很快嘛,下面我们来看最后一个例子。
案例三
问:
C物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条件。该企业拥有自用土地10000平方米,2020年税款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应缴纳税额为多少元(假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3.6元/平方米/年)?
答:
步骤1:该企业2020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3.6=36000元;
步骤2:按照财税〔2019〕13号文可以享受普惠性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金额为36000*50%=18000元,此时2020年剩余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000元;
步骤3: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可按照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申请减征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再叠加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8000*50%=9000元。
综上,2020年减免税额合计27000元,最终实际应缴纳税额为9000元。
看了这么多例子,我发现只要先弄清每个政策的内容,再一步一步计算,就能一个不落地享受政策、算清税额啦。我还有一个疑问,具体申报时该怎样操作呢?
一般来说需要进入电子税务局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采集】模块进行减免性质的添加就可以在申报时享受了。还有特殊情况,一个是财税〔2019〕13号文普惠性减半征收政策不需要添加,在申报时可自动享受;另一个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件的,在所得税汇算结束后依申请享受。
哇,今天真是受益匪浅呢~以后申报再也不用愁了~~~谢谢啦
不客气!以后有问题再交流哟~笔芯?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长兴岛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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