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862
Tax100会员
28024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典型案例 | 少缴税款不予以追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52
|
回复:
0
[立信永安]
典型案例 | 少缴税款不予以追征
[复制链接]
立信永安
立信永安
当前离线
积分
1422
1267
主题
1267
帖子
1422
积分
特级税友
特级税友, 积分 142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78 积分
特级税友, 积分 142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78 积分
积分
1422
发消息
2021-10-13 02: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典型案例 | 少缴税款不予以追征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0668&idx=1&sn=315dc0851e3ec6c14a8f49b08b3ea3e1&chksm=826f0cf3b51885e5eedf32c0de0c4ffb33de58c413f64dea736d774d37bd523c3ff513b80ba2#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二稽处〔2021〕322号
苏州万强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83680548124F)
我局(所)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23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询: 南京东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20107698351848)于2012年5月向你单位共开具了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检查人员经查询“金税三期”、“数据情报平台”、“防伪税控系统”等征管信息系统,确认其中上述3份发票(号码01354033、01354044、20882764)你单位未入账、未抵扣进项税金,其余10份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1041104.34 元,已申报进项税金151271.56 元,结转成本889832.78 元并已税前列支。
检查开始后,检查人员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侯军和兼职会计携带相关账册、凭证、抵扣联到我局接受检查,并约定第二天来我局做询问笔录,但第二天侯军便拒绝配合检查,并在电话里威胁检查人员,同时粗暴辞掉兼职会计,自己也和检查人员玩失联,检查人员至今无法联系到法人侯军。2020年1月你单位因未申报无法联系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公告送达,2021年9月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告送达《检查通知书》,公告已满30日。
以上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现不能确定上述发票是第三方取得还是善意取得发票,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对应业务企业存在主观故意虚开、偷税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之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2年6至8月增值税151271.56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89.00元。违反了《征收
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
教育费附加
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文)及《省政府关于调整
地方教育附加
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1]3号
)规定,少缴
教育费附加
4538.15元,少缴
地方教育附加
3025.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17号)之规定,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31500.47+889832.78)×25%-3150.05=227183.26元。
上述涉税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
证明你单位已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
证据2:经财务人员签字的记账凭证、账页、银行流水等
证明上述13份发票中除3份发票(号码01354033、01354044、20882764)你单位未入账、未抵扣进项税金,其余10份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1041104.34 元,已申报进项税金151271.56 元,结转成本889832.78 元并已税前列支。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他附件材料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涉案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虚开,你单位与南京东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以及涉案发票等情况。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151271.56元、企业所得税227183.26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0589.00元、
教育费附加
4538.15元和
地方教育附加
3025.43元不予以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依据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相关帖子
•
明确了!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劳动法库
•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位报到仍去原岗出勤构成旷工吗?(还有更多)
•
最新!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2024)| 劳动法库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 劳动法库
•
收藏!人社部现行有效76件规章汇总(附文号及施行日期)| 劳动法库
•
公开课:入职管理、调岗管理与解雇管理实操技巧(20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视频学“税”
山东
地方涉税政策
湖南
热点答疑
四川
安徽
新疆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