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41
  • Tax100会员 33136
查看: 201|回复: 0

城乡居民、城镇职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一览

5124

主题

5154

帖子

520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06
2021-10-12 21: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城乡居民、城镇职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一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218554&idx=1&sn=252912653ac4bf68c9800a50fd591c3a&chksm=85e76239b290eb2fc118df346b11a4027a706d0ed6f04d1b101b89491df9fb693fa40759115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1
二维码: -


今年以来,我市相继出台了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点击下图查看详细政策解读
?





为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和对比
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两病”门诊用药
相关保障政策
特整理以下对应待遇享受表格
一起来了解!


按项目收费



表中的一类管理对象是指: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二类管理对象是指:一级高血压中危组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 一级二级三级是指医疗机构等级。
按人头收费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相同)

如何取得“两病”门诊用药
保障资格?

资格取得有三种途径,一是参保人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并诊断,诊断结论上传医保系统确认资格;
二是原居民“两病”患者或者取得高血压糖尿病特病资格患者自动成为“两病”保障对象,职工医保取得高血压糖尿病特病资格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两病”保障对象;
三是居民医保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城乡居民“两病”参保人自动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职工医保未享受特病待遇但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职工医保“两病”参保人在对其规范化管理的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取得“两病”资格人员可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行互认。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重庆税务
818_163404664472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