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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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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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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21: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玉溪税务
标题: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三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EwNTY1MA==&mid=2649460124&idx=2&sn=cad91aae4d557b1dc44dcddf4447e35e&chksm=8f454f81b832c6979e31ba8e1478ade6811ca82900de469e109110b61121f5a16a12700f9f7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0-12
二维码: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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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疫情期间减收房租的,有房产税优惠吗?房产税应该如何计算?
答: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对于减少租金的,按减少后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从租计征房产税。

2.在疫情期间免收一定期间(有几天或者一个月或者几个月)房租的,有房产税优惠吗?房产税应该如何计算呢?
答:疫情期间免征租金的房产,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应按实际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一些地方出台了免租金减免房产税的优惠,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3.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的实收金额与之前签订的合同金额不一致,应该按照哪个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呢?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政策?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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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编辑:蔡妲霓
审核: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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