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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众号文章] 男子朋友圈发“女神”“老婆”照片, 丢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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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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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7 07: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全国总工会
标题: 男子朋友圈发“女神”“老婆”照片, 丢了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zU3OTI5Mw==&mid=2247548377&idx=1&sn=1ede52304e91145da8f634b336ce382a&chksm=e9689d2bde1f143dc39810b7685099c8ac327097c11ba119202809f9ef1bc18af95603a1f06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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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些年轻人
为了表达喜爱之情
在网络空间爱戏称
那些素不相识的女明星
或影视剧里的女性角色
为“女神”“老婆”
这在网络上或许无伤大雅
但在现实中
在女性未同意交往的情况下
称呼其“老婆”“我的女人”
就构成性骚扰
可能会摊上大事
事件起因
上海34岁的男子小刘通过工作接触,渐渐对公司女同事小玲心生爱慕,几经追求,被明确拒绝。小刘没有知难而退,他开始在工作场所偷拍小玲的照片,并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文字发送在微信朋友圈,还多次以短信、微信的方式对小玲进行骚扰。
小玲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司知悉相关情况后,与小刘进行了谈话,告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并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关系。
小刘不服公司决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则主张,小刘在工作期间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小玲未同意和他交往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偷拍其照片、发送于微信朋友圈,并公开宣称小玲为“老婆”“我的女人”,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且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履行预防和制止女职工遭遇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小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朱力表示,《民法典》相关条款中明确,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这不仅需要企业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有效预防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同时也需要企业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更多企业敢于对职场性骚扰行为“亮剑”,进而形成多方合力,共同营造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的社会环境。(钱培坚)
来源:工人日报、广东省总工会
编校:马晨琦、张秋晨
编审:陈文娟、曹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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