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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200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对所属部门的税务稽查案件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告市局。 二、市局也将对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的税务稽查案件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在本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各单位应将复查工作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复查中如发现原案件处理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人事、监察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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