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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2]1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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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309/t28451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稽[2002]1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2]1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2]11号

废止或失效的条款:涉及《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部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建筑业——装饰业(家庭装饰)”的纳税人。纳入适用范围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装置。
二、版面规格、防伪措施
1.《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均为电脑版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
2.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为三联式税控装置机打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监制章套印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色油墨印框),规格尺寸为:190×4英寸(票样附后)。
防伪措施:号码采用数字喷码印刷技术,在印刷专业5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分布。
3.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三联式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并纳入有奖管理。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监制章套印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色油墨印框),规格尺寸为:210×4英寸,在发票打印区右侧为兑奖联(票样附后)。
防伪措施:(1)发票号和密码唯一对应关系的数码防伪技术;(2)号码采用数字喷码印刷技术,在印刷专业5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分布。
三、号码规则
1.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采用18位数字喷码印刷,第1至10位为发票代码,第11至18位发票号码,举例为:065302113000000000。
2.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字轨号为沪Ⅱ(55),采用18位数字喷码印刷,第1至10位为发票代码,第11至18位发票号码,举例为:065502113000000000。
四、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印制价为0.23元/份,发售价0.27元/份;税务局代开的每份0.30元/份。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印制价为0.30元/份,发售价为0.36元/份。税务局代开的每份0.40元。包装规格:50份/包,2000份/箱。
五、核定与领购
凡纳入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范围的纳税人,应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自2002年9月23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核定表》自行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凭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六、使用与开具
1.对年内有结余未使用的手工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可与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同时并存使用,但消费者若索要有奖的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
2.纳入试行范围的从事装饰业的纳税人对单位的装潢、装饰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3.纳入试行范围的从事装饰业的纳税人对个人家庭的装潢、装饰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七、税控装置
1.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是税控装置机打发票。
2.对税控装置机打发票的说明:
(1)发票号由18位组成,第1至10位属发票代码,第11至18位属发票号码。
(2)覆盖层密码是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数字防伪码。
(3)税控装置防伪码根据一定的算法由税控装置产生并打印在发票上。
(4)机打票号是纳税人用IC卡购票并输入税控装置后打出的发票号(同喷码印刷发票号)。
5.税控装置号是税控装置出厂时的机号。
八、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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