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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6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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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408/t28461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稽[2004]6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6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6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0号(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 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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