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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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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27 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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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绩〔2021〕24号
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第三方机构执业水平提升,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向上滑动阅览
上海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第三方机构执业水平提升,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依法设立并向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主体为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
第四条 考核方式
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实施年度考核。考核以上海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结合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报送的相关考核数据,综合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考核主体不得以考核名义干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考核工作,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六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预算绩效评价服务质量、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情况、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四个方面(见附件1)。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相应指标的考核内容和评分规则如下:
(一)基础管理(35分)
主要对第三方机构的执业管理基础和执行财政部、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包括人员配置、制度建设、信息填报、参与培训等4项考核指标:
1. 人员配置(10分)。主要对第三方机构主评人的设置情况和其他绩效评价从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第三方机构设置主评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主评人设置规范的得3分,如主评人存在职称或专业资质、工作年限、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年限等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每人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第三方机构配备的其他绩效评价从业人员大于等于5人的得5分,每少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
2. 制度建设(5分)。主要对第三方机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完备的得5分,其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每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 信息填报(15分)。主要对第三方机构按要求在信息系统填报和上传各类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填报和上传的各类信息规范完整的得15分,其中,机构基本信息、主评人信息、其他绩效评价从业人员信息、内部管理制度、主要绩效服务业绩等信息每少填报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绩效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存在应上传未上传或上传内容不规范等问题的,每个问题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4. 参与培训(5分)。主要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市、区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得5分,如存在缺席等问题的,市级培训每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区级培训每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以各区考核的平均分值计算得分)。
(二)预算绩效评价服务质量(50分)
主要对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预算绩效评价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业务质量、组织管理2项考核指标:
1. 业务质量(占60%权重)。主要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业务质量进行考核。具体包括实施方案、报告结构和文字、绩效分析、评价结论等4项明细指标,分别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绩效评价报告结构及文字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绩效分析的充分性和准确性、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提出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内容予以考核。
2. 组织管理(占40%权重)。主要对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的总体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包括评价团队、工作实施、工作及时性等3项明细指标,分别对机构配置工作人员的数量充足性和专业匹配性、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服务主动性、工作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工作完成的及时性等内容予以考核。
“预算绩效评价服务质量”由各委托方按照《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服务质量考核表》(见附件2)确定的评分规则进行考核,各委托方的考核结果经算术平均后,按本指标权重计算得分。
(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情况(5分)
主要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市、区财政部门推进的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相关情况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在承接市、区财政部门所委托的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或创新试点工作中,工作成绩具有较好成效或积极示范意义的,市级工作最高可得3分,区级工作最高可得2分(以各区考核的平均分值计算得分)。
(四)财政监督检查情况(10分)
主要对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在财政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可得10分,每存在一个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已在基础管理中扣分的,不重复扣分);如第三方机构不配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导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实施或完成的,直接扣10分。
第七条 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各委托方应在第三方机构完成预算绩效评价服务后的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服务质量考核表》。
各区财政局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送涉及的“参与培训”“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情况”“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等3项指标的考核结果。
第八条 结果应用
各委托方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年度考核结果。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考核结果加强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8〕17号)同时废止。
点这里下载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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