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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征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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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20 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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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9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征收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517654&idx=1&sn=6d87f6c923f27ce60447b6bac5e1e7e9&chksm=fbc17833ccb6f12559d922a04e0a91bf4a39ce61388fca4e755ae106e3f0592a2794c9a97b9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9
二维码: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月,开始征收啦
9月伊始,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征收啦。让我们跟随小税来一起学习知识要点吧!
征收对象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全国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云南省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应纳费额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Σ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Σ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符合季节性用工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缴纳期限和缴纳地点
保障金按年缴纳,每年征期为9月、10月、11月,不得缓缴。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滞纳金和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明确: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2.《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4.《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云南省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不征保障金。
5.《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何申报
缴费人可在云南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平台操作
请您登陆“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沿以下步骤操作: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填写相应信息即可申报
END
来源:保山税务
政策审核: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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