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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中秋契税大礼包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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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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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9 00: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临沧税务
标题: 叮~中秋契税大礼包到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ODU1MjM1NA==&mid=2247500492&idx=1&sn=d95f20fe3e97a93a90cf9e024e30ee75&chksm=ea04e581dd736c97463d38d0497a62b9a139387e407d7eb21b17acb21ff4e4d8bb82ac614c1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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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月 税务情
9月1日起契税法开始施行啦!契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准备好了吗?
现在一起拆开中秋契税
大礼包吧!轻松掌握契税
优惠政策。
中秋大礼包一
根据《契税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秋大礼包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中秋大礼包三
契税法实施后以下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2、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中秋温馨小提示
纳税缴纳契税后,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退税:(一)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二)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三)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要返还房价款的。

团圆月饼寄相思,税收惠民办实事。中秋契税大礼包,您都查收了吗?
最后小编祝大家中秋节快乐!
END
本期文字:施丽梅
本期编辑:杨丹
本期图片:互联网
本期审核:云县税务局税政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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